京华时报  >>   2010 2 10 日  >>   第005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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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发布意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

职务犯罪严格控制缓刑

http://www.jinghua.cn   2010-02-10   来源:京华时报  记者: 王丽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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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昨天上午,最高法发布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》。意见规定,职务犯罪严格控制适用缓刑。 

    意见包括“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‘严’的政策要求”“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‘宽’的政策要求”“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‘相济’的政策要求”等五个部分。该意见不是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,而是重在解决政策导向问题。

    ■关于从严 

    从“严”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、社会危害性极大,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,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;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、酌定从重处罚情节,以及主观恶性深、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,要依法从严惩处。 

    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“严”的政策要求,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,达到有效遏制犯罪、预防犯罪的目的。

    ■关于从宽 

    从“宽”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、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,或者罪行虽然严重,但具有法定、酌定从宽处罚情节,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、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,可依法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;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,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,不作为犯罪处理;对依法可不监禁的,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等非监禁刑。 

    意见对司法实践中有分歧意见的问题,也特别予以明确。

    恐怖组织犯罪从重处罚

   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组织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、恶势力犯罪、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犯罪;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、强奸、绑架、拐卖妇女儿童;抢劫、重大抢夺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安全感的犯罪;走私、贩卖、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,作为重点从重处罚。

    征地拆迁职务犯罪严惩

    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,黑恶势力犯罪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、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,发生在社会保障、征地拆迁、灾后重建、企业改制、医疗、教育、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、社会影响恶劣、群众反应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,要依法从严惩处。 

    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、情节严重、涉案范围广、影响面大的,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、毁灭证据、订立攻守同盟、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,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。

    严格控制职务犯罪缓刑

    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,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,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、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。 

    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,但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,也应依法从严惩处。

    重大环境污染犯罪严惩

    集资诈骗、制贩假币及扰乱、操纵证券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;生产、销售假药、劣药、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;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,重大环境污染、非法采矿等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等,依法从严惩处。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,即使犯罪情节较轻,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。

    犯罪情节轻微可免刑罚

    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,但情节轻微,或者未成年人、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,或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、防卫过当等情节,依法不需判处刑罚的,可免予刑罚。 

    对于偶尔盗窃、抢夺、诈骗,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,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,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,不作为犯罪处理。对于罪行较轻的,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、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;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,应当免予刑事处罚。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,也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,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。

    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

   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,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、犯罪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,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,归案后是否悔罪,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,坚持“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”的原则和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的方针进行处理。

    老年人犯罪可酌情从宽

    对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理,我国法律没有规定。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:“对于老年人犯罪,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、目的、情节、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,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,酌情予以从宽处罚。”

    被害方有错应酌情从宽

    因恋爱、婚姻、家庭、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;因劳动纠纷、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、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;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,应酌情从宽处罚。

    ■关于减刑假释

    县处级犯罪假释要开庭

    意见规定,对减刑、假释案件,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。对于职务犯罪案件,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、假释案件,要一律开庭审理。 

    对于故意杀人、抢劫、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,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、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、假释,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。书面审理的案件,拟裁定减刑、假释的,要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、假释人员名单,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广泛监督。 

    意见规定,对于重大犯罪,在依法减刑、假释时,应当从严掌握;对累犯减刑时,应当从严掌握;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对减刑、假释材料弄虚作假,不符合减刑、假释条件的,不得减刑、假释。

    未成年犯减刑从宽掌握

    意见还规定,对于因犯故意杀人、爆炸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等暴力犯罪,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,要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,要保证其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,维护公平正义,确保改造效果。 

    同时,对于未成年犯、老年犯、残疾罪犯、过失犯、中止犯、胁从犯、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、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、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,在依法减刑、假释时,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。对认罪服法,遵守监规,积极参加学习、劳动,确有悔改表现的,依法予以减刑,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,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。

    ■关于适用死刑

    罪行极重者坚决判死刑

    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“保留死刑,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”的政策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,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,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。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,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,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。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、充分,得出唯一结论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,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,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。 

    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,死刑问题一直受到关注。西方一些国家已取消死刑,有专家学者提出我国的死刑过重,认为对死刑的适用应该更严格或走轻刑化道路。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历史传统不同,且人口众多,我国的政策是保留死刑,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,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脉相承。

    ■法官释疑

    只赔钱不悔罪不会从宽

    《意见》指出,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,并认罪、悔罪,依法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。犯罪情节轻微,取得被害人谅解,可依法从宽处理。 

    那这是否意味着可以“花钱买命”或“赔钱减刑”呢?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被告人对被害人赔偿是作为量刑的酌定因素,并不意味着赔偿就能获得从轻处罚。制定此条意见的初衷是针对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等,并不是在所有案件中均适用。 

    高贵君称,对于罪行严重、社会危害较大、主观恶意犯罪极深的犯罪,即使被告人积极赔偿,取得被害人谅解,也不能对其减轻处罚。另一方面,被告人如果没有真诚认罪、悔罪的前提,只是拿钱交换,法院也不会从宽处罚。 

    本版综合新华社本报记者王丽娜报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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